1981.07-1983.01 河源县蓝口镇小学教师
1983.01-1984.06 共青团河源县干事
1984.06-1986.05 共青团广东省委组织部干事
1986.05-1991.12 共青团广东省委组织部副科长、科长
1991.12-1996.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处、综合一处科长、党组秘书(其间:1994.12-1996.12 挂任惠东县副县长)
1996.12-1997.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副处级干部、常务会议秘书
1997.10-2002.04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2002.04-2003.06 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政府副书记、县长
2003.06-2006.10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6.10-2009.09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
2009.10-2014.1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省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6]
2014.12-2018.12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党组书记、局长。[2]
2018年11月,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党组书记、局长顾青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2018年12月,广东省政府免去:顾青波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局长职务。[4]
2019年5月,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广东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省核工业地质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顾青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顾青波理想信念丧失,政治上蜕化变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接受高档宴请,收受礼品、礼金;组织观念淡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滥权妄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权力观扭曲,公权私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在承接项目业务、申请财政补贴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
顾青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不知敬畏,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顾青波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