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防病治病的水平,本市设立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为实现首发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首发专项支持推动本市医疗卫生领域的培育性、实用性和应急性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分为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普及应用项目、青年项目。
第三条 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需求定位和指南引领,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相结合,单位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首发专项管理工作,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并完善首发专项管理制度,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考评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监督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
(三)组织建立首发专项评审专家库,制定并完善专家遴选机制;
(四)建立项目和成果数据库。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需求,在调研的基础上,定期发布《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立项工作。
第六条 首发专项的项目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市属医学科研院所、市和区县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二)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四)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有充足的时间从事研究工作。
申报青年项目的项目申报人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项目申报人应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首发专项。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科研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新颖性及科学意义;
(三)是否符合医学伦理;
(四)项目产出的预期效果。
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规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和项目预算。审核不通过的,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申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申报首发专项实行限额申报制度。
项目申报人每次限牵头申报一项,参与项目不超过两项。尚未结题的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第十条 已经获得其他政府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首发专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