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度起源于波斯,蒙古西征后被元朝借鉴,也就是元朝的“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后来这一制度又被明、清两代所沿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明朝统治者深感不便,便将“行省”改为了“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使司”。清朝沿袭明制,保留了“承宣布政使司”,但直接通称为“行省”。
晚明不断丢疆失土,汉人活动范围被压缩在内地十八省内,清廷征服中原后带来的中国边疆领土扩张,再次将东北地区、新疆、青海、蒙古等边地与内地置于中央政府的统治之下。
由于清朝前期实行民族隔离制度,建立清长城对各民族分而治之,严格地限制边地人口流动,内地与边疆地区难以产生大规模经济文化互动,导致边疆地区的开发长期停滞不前,领土不断被列强蚕食。清政府最终不得不废除禁关令实行“移民实边”政策,还进行了行政体制改革,东北地区和新疆建省。而在民国时期,行省制已在全国普遍推广。[3]
清朝施行因俗而治的地方行政制度,本意在于对不同的民族分而治之,以维护满人的绝对统治。然而事实上,一些地区本为汉族所有,却列为其它民族居住区。例如辽东自战国以来就是汉族的传统居住的地区,但清入关后驱除了那里的汉人,并把其列为龙脉禁地,限制汉人进入。类似的禁地还有新疆、蒙古、西藏。于是,清末时欧洲人创造了一个China Proper的概念,有人将其翻译为“中国本部”。[4]
辛亥革命成功之后,曾有人主张未来的中华民国领土为内地十八省,铁血十八星旗即为例证。
1912年(民国元年)1月10日,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通过专门决议以十八星旗为陆军旗。5月,中华民国的临时参议院在北京提出“国旗统一案”,仍然以五色旗为中国国旗,而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为海军旗。 铁血十八星旗(1912.5-1928.12)
但是否继续以十八星旗为陆军旗则受到多数东三省籍的议员反对,因为十八星旗并不包括东三省,更不能代表全中国。于是议员们提出意见修改十八星旗,先是有提议在旗中央加上一颗较大的黄星,以表示中国的统一。后又认为中央黄星大有侧重中央之意,忽视地方之意,中央黄星又改成与其他黄星一般大小。成为十九星旗。十九星旗的提案被议会表决通过,取代十八星旗成为陆军旗。1912年6月11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公布此次国旗议案结果,成为中华民国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国旗方案。
1928年12月17日北伐成功后,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全面废除铁血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