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镇”的名称最初出现于公元4世纪北魏时代,是小型军事据点。到宋代商品经济发达,镇成为商业和手工业较集中、县以下的市镇地方行政建制。新中国成立以来设镇标准变动过3次。1984年起新规定的建镇基本条件是:县级政府所在地和非农业人口占全乡总人口10%以上、其绝对数超过2000人的乡政府驻地,并允许各省(自治区)根据实际状况对建镇条件作适当调整,中国学术界认为,设镇(建制镇)的具体标准为:聚居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不低于70%。
中国设镇历史悠久,早在北魏孝文帝(公元471~499年)时即始“设官将禁防者谓之镇”(《魏书·韩均传》),市镇、集镇直到宋代才真正开始。宋代高承所著《事物纪原》卷七《库务职局》:“民聚不成县而有税课者,则为镇,或以官监之。”而直到近代,镇才作为基层行政建制拥有相应的行政区域和基层行政组织。但从总体上看,1949年以前这类城镇数量不多,名称不一,建制比较混乱,中国还处在城市化的初期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建制镇发展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首要任务是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较多的山东、安徽等东部地区撤销了一批小城市。据不完全统计,到1957年底有24个小城市撤销降格为镇,它们是安徽省的阜城、亳城、三河、当涂、大通、水阳、宣城、界首、宿城等,以及山东省的石岛、羊口、龙口等。1953年在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一些以粮食经营为主的专业镇(如苏南地区吴江县和无锡县的一些米市镇)开始衰落。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镇作为中国县辖基层政权建制被确定下来。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经过多次变更和整顿,其时全国有镇5400个,其中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镇有920个,2000~5000人的有2302个,5000~10,000人的有1373个,10,000~50,000人的有784个,人口在50,000以上的有21个。1955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和标准》,建制镇被规定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镇,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50%。1956年国家又对城镇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行业公私合营,取消个体商贩和手工业者,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者分别进入到集体合作商店的手工业合作社。农村商品流通完全通过国营、集体和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单一的流通渠道,从而限制了一些镇的发展。这一时期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这些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对已有的建制镇进行审查、调整,至1958年全国建制镇数量被调整为362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