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表明,按“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的形式不同,客观存在着下列两类现实的和具体的矛盾着的事物:第一类:“互不相容性”的矛盾;第二类:“互相制约性”的矛盾。
“互不相容性”的矛盾是指,现实的具体的互相排斥的矛盾的双方中,其中任一方采
取要战胜、克服、压倒、排除或消灭另一方的斗争方式,从而产生一种最后与取得统治地位一方相同性质的物质力量,推动事物的质变,达到矛盾的解决。其中有对抗性,也有非对抗性,如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是对抗性的;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之间;市场经济中,具有同类商品而又抢占同一市场的各公司之间,在人民内部是非对抗性的,但都属于互不相容性的矛盾。关于这类矛盾,中国有一句古话叫作“相反相成”,这里强调的是,经过“斗争”的“转化”。这类矛盾以“新陈代谢”为代表。
“互相制约性”的矛盾是指,现实的具体的互相排斥(或有此倾向)的矛盾双方,在事物整个发展过程中,并不采取其中一方压倒、战胜或消灭另一方的斗争方式,而是采取互相制约、互相牵制、互相约束、互相限制、互相阻碍或互相促进的斗争(作用)方式。矛盾双方长期共存于事物发展过程始终,由于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动态的、历史的、发展的统一、一致、结合、平衡、协调或调和,会产生一种互补的物质力量,推动事物的发展与前进(自身和其他)。而二者的动态统一、协调被破坏(来自于本身或外界的力量),发生脱节现象或分解,则通常会产生破坏该矛盾双方组成的事物的物质力量,使之倒退。其中有对抗性的,也有非对抗性的,比如理论与实践之间,生物的雌雄之间,人的两手之间,行走中的双腿之间都属于非对抗性;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在私有制社会后期都是对抗性的,在社会主义阶段通常是非对抗性的。但它们都属于互相制约性的矛盾。关于这类矛盾中国有一句古话叫作“相辅相成”,这里强调的是,通过斗争(实质是互相作用),达到动态的互相协调与适合(辩证的统一)。这类矛盾以工农业的关系为代表,其中大多数采用“主导”与“基础”的作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