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视距是在同一车道上有对向的车辆行驶,为避免相碰而双双停下所需要的最短距离。在设计中,参照国内外普遍做法,会车视距通常取停车视距的两倍。由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采用分向分道行驶,不存在会车的问题,因此,会车视距只在二、三、四级公路设计中进行要求。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1] ,二、三、四级公路的会车视距应符合下述要求:
表1. 二、三、四级公路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超车视距要求。
会车视距要求
会车视距由三部分组成:双方驾驶员反应时间所行驶的距离,双方汽车的制动距离,安全距离。
其计算式为:SH=(V1+V2)t/3.6+(t1+t2/2)(V1+V2)/3.6+V12/(254φ+i1)+V22/(25φ-i2)+S0
式中:SH——会车视距(m);
V1、V2——在同一坡道上的上坡车和下坡车的车速(km/h);
V12、V22——分别是V1和V2的平方;
i1、i2——在同一坡道上的上坡坡度和下坡坡度;
φ——轮胎与路面间的纵向摩阻系数;
t——反应时间,取2.5s;
t1——制动装置反应时间;
t2——制动减速度上升时间;
S0——安全距离。
设两车车速相同,同一坡道上的坡度值相同,反应时间一样,计算结果大约是停车视距的两倍。因此。规定会车视距的长度不应小于停车视距的两倍。
二、三、四级公路在工程特殊困难或受其它条件采取分道行驶的地段,不采用会车视距,而采用停车视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