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1]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1]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1]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按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