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的主体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管理组织除国家行政机关外,还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机构和法定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机关,由不同的层级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的不同层级构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体,发挥不同的政府作用。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全国铁路、国道等全国性的公共事务;而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地方铁道公路、地方基础设施、地方医疗与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务。我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负责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和公共卫生等。
从名义上享有公共行政权力和具体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的角度分析,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又可以分为四种:
1、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2、政府各行政机关。政府各行政机关的公共行政权力是通过法律规定以及在法律规定下的政府内部授权获得。
3、独立行政机构。
4、授权和委托型行政主体。
公共行政的客体即公共行政的对象,也就是公共事务。公共事务依其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国家事务、共同事务、地方事务和公民事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行政的主要责任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政府的公共产品体系构成政府所管理公共事务的范围,包括经济类公共产品,政治类公共产品,社会类公共产品,科技、教育与文化类公共产品。
国家公共行政管理客体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特别是政府通过行使公共行政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由此与社会生活中的几乎一切行为主体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所谓社会行为主体是指具有法人和自然人的资格和地位、且具有移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团体、社会组织。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影响乃至决定它们社会生存条件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概括地说,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外部客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1、经济性组织,包括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科技业和其他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2、社会性组织,包括教会、社区团体、群众团体等一切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3、政治性组织,包括正当和一切以政权或政治性权力为目的的组织。
4、教科文组织,包括学校、科学研究单位和各种文化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