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1] [2] 。其法律效力体现在三方面:所有法律制定不得同国家法相抵触[2] [4] ;全国各级机关及公民均以国家法为根本活动准则[6] [7] ;法律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均以国家法为依据[3] [5] 。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文件行使国家法职能[1] [8]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首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确立国家法基本框架[1] [7] 。1982年宪法经四次修正(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后,于2018年完成第五次修正,形成现行宪法体系[3] [7] 。
国家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章节、国家机构条款和国家标志规定构成[5] [6] 。具体内容包括:
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形式[3][7]
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1][9]
明确公民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依法纳税等义务[1][5]
规定国家机构职权范围及组织原则[4][6]
国家法实施要求所有立法活动符合宪法精神[7] [9]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通过法律备案审查和宪法解释维护法制统一[3] [5] 。2015年确立宪法宣誓制度,强化公职人员宪法意识[6] [7] 。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自2014年国家宪法日设立后常态化开展[6] [8] 。
在国家法称谓差异方面,英国由《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宪法性文件构成不成文宪法体系[8] 。德国等欧洲国家在19世纪将宪法与国家机关组织法统称为国家法[9] 。我国采用成文宪法形式,形成以宪法典为核心的国家法规范体系[5]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