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2年8月,上海市政府公布《上海市征收暂行地价税章程》、《上海市征收暂行地价税章程施行细则》,划定沪南、闸北、洋泾、法华、引翔和蒲淞等区为市区,自公布日起开征。暂行地价税由土地所有权人缴纳,永租契地由永租权人缴纳,对典质抵押或定期租用的,一般由土地所有权人缴纳。或由典质抵押或定期租用权人代缴。属于公共慈善用途而无收益的土地,经市政府核准可免征。
税率和纳税期限
每年按照估定地价的6‰计征,1年分2期征收,第一期自1月1~2月底;第二期自7月1日~8月底。逾期不缴的欠税,按年息5%加征罚金,拖欠3年仍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核准将欠税的土地及其定着物拍卖,以所得价款抵偿欠税。民国25年,经市政府批准自民国26年起税率由6‰调整为7‰,征收的范围不变。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市财政局按照行政院命令着手整理地籍,重估地价,为恢复开征地价税做准备。民国35年11月,经上海市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决[1] 议,对已经办理土地登记的黄浦、沪南、闸北、引翔、法华和漕泾等六区恢复征收地价税。课税地价以民国30年的估价,增加400倍为法定地价,并以圩为单位,在同一圩内的土地估价相同。税率按法定地价的15‰课征。
修正处罚办法
民国36年4月,上海市政府修正公布《上海市地价税滞纳处罚办法》。规定逾期按月加征2%的罚金,不满1月的以1月计算。除按规定处罚外,并按所欠税额和罚金的总数加收催征费,逾限未满10天至未满1月的,加收5~15%,超过1月以上的按月增加15%,久催不缴的要传讯追缴。土地有收益的,以其收益抵偿欠税。积欠额相等于2年的应缴税额仍未缴纳的,得将其土地及改良物的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机关拍卖,以所得价款抵偿欠税。民国37年,又将滞纳处罚办法作了修改,逾限不满10天的,照滞纳税额增加10%;逾限10天以上不满20天的,增加20%;逾限20天以上不满1月的,增加30%;逾限1月以上的,按月增加30%。
历年收入
民国35年11~12月,30.71亿元;民国36年326.77亿元;民国37年1~8月,2121.07亿元,9~12月107151元(金圆券);民国38年1~4月1.14亿元(金圆券)。
民国37年9月1日,上海市开征土地增值税,对土地总登记区域内的土地,在所有权移转时,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按照《征收土地增值税调整原地价及免税额补充办法》的规定,调整原地价的物价指数,按上海基要商品批发物价指数计算,免税额定为原地价的20%,土地增值税率为20~80%。纳税义务人在所有权移转后1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应纳税额,比照地价税的规定加收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