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地方组织法的定义,“较大的市”专指经国务院批准、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共批准四批十八个城市(不包括已经升格为直辖市的重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洛阳、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重庆(升为直辖市) (1984年批准)、宁波(1988年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批准)徐州、苏州 (1993年批准)在"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这两部法律中,“较大的市”不仅包括上面十八个城市,还包括二十七个省会和首府城市,以及四个经济特区城市,共四十九个城市。国家明文承认的副省级城市都属于立法法中所定义的“较大的市”的范畴。但是,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大部分“较大的市”其党委书记都能按惯例进入所在省或自治区的常委班子,获得副省级的身份。但是自1994年之后,国务院再没有审批新的“较大的市”,但这并没有阻止申报者的热情。1993年以来,常州、温州、荆州、大庆、宜昌、张家口、保定、泉州、佛山等20多个中等城市在积极申报“较大的市”。西北五省区有三个城市申请“较大的市”:甘肃的天水、陕西的宝鸡和新疆的克拉玛依。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成都、武汉、郑州、西安
分别是:广州、深圳、杭州、南京、青岛、武汉、宁波、大连、沈阳、厦门、成都、济南、哈尔滨、西安、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