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英国1948年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经常以他们认为适当的任期和条件委任他们机构中的一人或数人任常务董事之职,并可根据任何特定情况下订立的协定的条件撤销这种委任。根据上述委任的董事,在任职期间将不受轮班退职规定的约束,在决定董事的轮班退职时也不得将他考虑在内,但在该董事不论因任何原因不再任董事时,其委任即自动终止。董事会可按照他们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以及附加的限制,将他们行使的任何权利委任及授予常务董事,也可随时取消、撤回、变换这类权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