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书记或称第一书记,正式名称多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或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一般是政党最高负责人的职称。有些时候,政党本身可能同时设有党主席、委员长等党首职务,此时的总书记更多扮演的是秘书长的角色。例如中国共产党在1956年(八大)到1966年和1980年到1982年期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同时设有主席、副主席和总书记的职务。[1]
以总书记为负责人主要是为突出党内的合议制和集体领导。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多数为一党制的国家,所以总书记一般也相当于这些实际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由于总书记只是政党职务,严格上不属于国家领导人,有不少共产国家的总书记会兼任国家元首(如总统、国家主席、国务委员会主席等)或政府首脑(如总理、部长会议主席等)的职务,以获得代表国家的身份。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八二宪法》的框架下属于虚位元首,直到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兼任国家主席。[2]
在一党执政下,执政党对政府的影响力巨大,总书记的单独职务也可以直接行使管治国家的权力,甚至拥有高于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政治地位。为了全面贯彻“党指挥枪”一宗旨,总书记一般还会兼任军队最高统帅。因此除了个别情况,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负责人就是党、国家、军队的最高领导者。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主要负责人的职称曾经多次变改,其中在1925年(四大)至1943年和1982年(十二大)到目前是以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为最高负责人,在1945年(七大)到1982年之间,是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共中央主席)为负责人。[3]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人选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产生,总书记的责职是召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4]
中国共产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