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检察机关的中央部门
中国的检察制度和体系起初是以苏联为蓝本建立起来的,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国大陆,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之规定,其与人民法院一样,属于国家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3][4]
根据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司法改革决议,检察机关将实行省以下人、财、物垂直领导,这将有助于减少地方干预司法的可能性,确保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中国检察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检察机关的中央部门[5]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6]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