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规定: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2]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1]
对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