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其地名最早见于明初《秫坡集》第五卷,由黎贞代朱二尹作的《江门送别图》序文上。 共18张 江门城市风光
元明时期。元至正后期至明洪武初年(约1360~1370年),在肄水(西江)出口江门海西岸地域形成商贸墟集,称江门墟。
明万历年间,属新会县龙溪乡归德都辖。
清朝。清沿明制。康熙年间,江门墟仍为新会县龙溪乡归德都十五图辖地。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据《中英西江通商条约》,辟为外国船只停泊及货物上落站。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议定,江门为对外通商口岸,并设立海关。时称江门埠。
中华民国。民国十四年(1925年)11月26日,为省辖市建置。民国二十年(1931年)2月,撤销省辖市建置,改为新会县第十二区辖镇。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3月,改属新会县第二联乡辖。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9月至江门解放,为新会县第二区辖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23日,江门解放;10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江会区军事管制委员会对江门、新会实施军事管制。
1950年5月1日,设立江会区军事管制委员会江门办事处,为县级建制,负责江门行政管理事务。
1951年1月12日,改为省辖地级市,归粤中专署辖;4月1日,成立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时撤销江会区军事管制委员会江门办事处,结束军事管制。
1952年5月,改属粤西办事处领导;11月归粤中行署辖。
1958年4月11日,江门市改为县级市,归佛山专区辖;12月,归属江门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