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结构研究的是居民是随着其总消费支出的增加而变化的[2] ,关于消费结构一词虽然被广泛应用,但学界对其确切定义有不同的认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消费的不同类型消费资料的比例关系;在消费行为过程中,各类消费品和劳务在数量上各自所占的百分比及其相互之间的配合、替代诸比例关系;在需求和供给的矛盾运动中形成的各类消费资料(劳务)在消费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人们生活消费过程中各种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内部以及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数量比例的总和。这些观点为人们深入研究消费结构奠定了基础,但这些定义也存在一些不足,把消费结构的概念仅仅规定为比例关系,没有反映其内涵,没有反映对质的要求及其质与量的相互协调性。
消费结构应包括质与量两个方面的统一。消费结构的质包括消费品本身的质量、生活消费中各种消费品的相互协调状况、消费环境和消费者本人享受各种消费品的能力,也包括直接反映生活消费过程中的舒适和便利程度,和人们在心理上、精神上所得到的享受和乐趣。消费结构的量是各种消费对象的实物量和价值量的统一。消费结构从质与量的规定性出发可定义为:人们在生活消费过程中所耗费的各种消费对象的构成及其协调程度。
指各种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消费在消费总体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比如,按照人们消费的实际内容来划分,可以把消费分为吃、穿、住、用、行这样的结构;按照消费形式来划分,可以把消费分为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这样的结构。
消费结构,也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用于生活消费的各种消费资料的比例关系,以及各种消费方式、消费形式、居民各阶层、各地区消费水平之间的比例关系的总和。
①实物消费结构和价值消费结构。前者由一系列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实物名称和数量来表示,后者则通过人们收入中各项货币支出的数量和比例来表示。在中国,当前实际消费的实物结构中还包括一定量的自给性实物消费,这部分一般不通过价值结构表现。
②宏观消费结构与微观消费结构。前者指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表明总体的消费数量和比例关系,从总体上反映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消费结构状况。后者指某一家庭或个人的消费结构,它从一个消费单元上反映消费结构状况,并成为宏观消费结构的基础。前者与国民经济状况及国民收入水平相适应,后者与消费者收入及消费对象的价格变化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