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契约分两种:社会据以成立的契约称为社会契约,政治机构或政治权威据以确立的契约称为政府契约。
“社会契约说”早在古希腊智者学派那里就有所论述,但在伊壁鸠鲁那里才第一次得到了较为系统的理论阐述。马克思曾言:“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起源于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伊壁鸠鲁借用“原子”理论的张力,以形而上学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质、国家起源的契约性质。
霍布斯认为,从自然状态中所建立的国家,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在他看来,君主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和纠纷的仲裁者,臣民只能绝对服从君主,不能有任何的不满和反抗,否则被君主处死是合理的。而且,君主的权力一旦被认可就是永远不可以转让的。这就是说,臣民一旦通过契约把权力交给了君主,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则就是违反了契约,违反了正义。但是,对于君主来说,却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因此契约是臣民之间订立的,君主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约的任何限制。
正因为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存在“授权不悔”原则,因此有明显弊端。
继霍布斯之后,卢梭[2] 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发展并完善了该理论。在社会观上,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在教育上,他主张教育目的在培养自然人;反对封建教育戕害、轻视儿童,要求提高儿童在教育中的地位;主张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顺应儿童的本性,让他们的身心自由发展,反映了资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从封建专制主义下解放出来的要求。 卢梭《社会契约论》,钟书峰译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后来直接充当了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基础,并被西方各国在政治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构成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体系。
社会契约(socialcontracts)最初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随着人类社会形态的发展而自然产生的,它分为两类:经济层面的社会契约与社会伦理层面的社会契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契约在不断的斗争和妥协中融合演进。在劳动者充当生产资料时期,由于互利的需要,人们之间产生了互信、互助的行为规则。人们发现保持诚信是生存下去必要的“技巧”,这时就产生了对人的伦理进行规范的社会契约。随着技术发展和工业文明的到来,出现了企业,使人们自然而然地要求企业去遵守有利于人类自然发展的最基本的社会契约。
企业社会契约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企业伦理的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企业刚一建成时便应当自然而然地承担着对社会公众、政府以及内部员工的责任和承诺。由于企业面对的对象是多方面的,因此企业的社会契约也是多元化的,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内部社会契约与外部社会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