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一切有关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大决定都要经过缔约国大会的通过。 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李鹏总理代表中国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

截止到2010年10月,该公约的缔约方有193个。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罗马规约》,规定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于当天正式成立,总部设在荷兰海牙。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该法院将主要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严重的国际犯罪案件。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必将有效规制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但是在其运行的实际过程中,极有可能与非《罗马规约》缔约国国家主权发生碰撞,引起非缔约国的抵制和规避等消极后果。应该看到,虽然两者存在部分冲突,有关的规定也尚有欠缺。在国际刑事法院以后的实践中,应在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追求国家权力之间寻求平衡点,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1][2][3]

罗马规约规定,缔约国大会应在国际刑事法院所在地(荷兰海牙)或在联合国总部 (美国纽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并根据情况需要举行特别会议。2003年2月3—7日举行了缔约国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续会;4月21—23日举行了第二次续会;9月8~12日举行了缔约国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述会议均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第三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在荷兰海牙开幕。与会代表们将在未来5天里就2005年国际刑事法院的预算、第二副检察长的选举、法官选举规程、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等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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