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3年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成立民族乡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有关民族乡的建立事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