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的主要行政方式是梵蒂冈教廷-教省-教区-牧区的架构。[1] 依据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的看法,主教们为了共同执行牧灵职务而成立的主教团,已成了今日教会内的重要成份,因为,尤其是现代,主教们往往不能适当地尽自己的职务,除非与其他主教密切地合作。同时,地区主教团大部分时候充当了教省和教廷中间一层的角色。主教团是教会临在于国家层面的一种形式,它不仅支持个别主教在其教区内的努力,亦促进与国内及国外其他主教间的沟通和照顾。[2]
在教会初期,同一区域的主教常定期聚会,讨论信仰和教会的纪律,而互相支持。这种聚会以后演变为教省会议或全国性会议。对教律和信理的发展都很重要。中世纪时,这些会议在欧洲不太盛行,但仍有定期的特别会议以进行改革。
到了十六世纪,这些特别会议受到限制。因为政府当权者可能透过这些会议控制主教们的决策。于是教廷决定,若事先没有获得许可,主教们不得召开此类会议。于是有些国家的主教遂以主教团方式聚会。此种会议与传统的特别会议有别。特别会议中的决议对与会主教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主教团会议则不同,其约束力在于与会主教的赋予。 利奥十三世
从1516至1788年法国的总主教们常定期举行会议,共同处理政教关系、教会纪律及地方主教与罗马的关系等问题。此类性质的会议亦相继在德国及意大利某些地方召开。1830年,比利时的主教们开始召开正式的主教团会议,全国的主教们每年集会一次,其他国家的主教们亦先后跟进。
教宗利奥十三世(Leo XIII, 1878-1903)鼓励一些国家的主教们举行定期性会议,讨论如何保障教会权益,促进教友的公教生活。1884年起美国的总主教们每年聚会一次。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的主教们组成全国天主教福利会(National Catholic Welfare Organization),指导美国教会如何协助国家。此组织后获罗马批准,逐渐发展,对美国教会在教育、慈善事业、移民和社会正义等问题上有很大贡献。
1945年后罗马积极回应拉丁美洲的主教们对设立全洲主教团的建议。梵二以后,亚洲主教团协会、欧洲主教团协会及非洲多国的主教团协会先后成立。[2]
梵二期间,主教团往往被视为是主教们共融精神的现代表达方式。它不但实际具体地表达出主教们的相互关切和团结共融,亦显示出每位主教对其他教会的关心。各地主教团之所以是普世主教共融的表达,是因为各地主教团的成员也同时是普世(以教宗为首的)主教团的成员。因此地方主教团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普世主教团。
推广主教团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教会共融的概念。普世教会本来就是个别教会(或称地方教会)的共融。普世教会不但是所有教区的共融,也是区域性地方教会、全国性教会、全洲性教会,甚至不同礼规教会之间的共融。正如教会宪因为每位主教代表自己的教会,主教团的结构能使整个天主教会在超越教区的层面上出现。[1] 保禄六世接见杨英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