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二公是毛泽东对农村人民公社特点之一的概括,指人民公社的规模大,社会主义公有化的程度高。农村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它比原来高级农业社的耕地和农户扩大许多倍。同时,当时人民公社是以公社一级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公社为核算单位,而公社又带有国家政权的性质,因而,公社一级的所有制被认为带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当时认为,人民公社“一大二公”既是它的特点,也是它的优点,认为公社规模越大越好,公有化程度越公越好,这是极“左”思潮的表现。其实,这种“一大二公”不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也不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1]
1958年春,在农业高级合作化遗留的许多问题尚待解决、大多数高级社立足未稳之际,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促使各地迅速开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同时,在“大跃进”运动中“一大二公”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建立人民公社的构想。同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的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毛泽东在这次会议上多次发言,广泛地谈到有关人民公社问题,系统地表述了“一大二公”的指导思想。[3]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两个,一为大,二为公,叫大公社。地大物博,综合经营,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农林牧副渔,农业合作社原来就有的,工农商学兵,是人民公社才有的。这些就是大。大,这个东西可了不起,人多势众,办不到的事情可以办到。公,就是比合作社更要社会主义,把资本主义残余,比如自留地、自养牲口可以逐步取消。搞公共食堂、托儿所、缝纫组,全体劳动妇女都可以解放。实行工资制度,搞农业工厂,每个男人、每个女人、每个老年、每个青年都有工资,发给每一个人,和以前分配给家长不同,直接领取工资,青年、妇女非常欢迎,破除了家长制度,破除了资产阶级法权制度,还有一个公的特点,是劳动效率比合作社可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