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代表处属于外国企业的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其法律地位依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确立[1] 。职能范围包括:
业务联络与信息传递
市场调研与投资环境分析
产品展示与技术交流
采购协调与投资咨询[1]
设立代表处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外国企业需合法存续满两年(截止2025年依照上海地区规定)
提供经公证的母公司营业证照及资信证明
租赁涉外办公楼作为注册地址
任命至少1名首席代表,总人数不超过4人
设立流程包含三个阶段:
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特殊行业)
向工商机关提交登记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办理公章备案及税务登记手续
金融、保险、海运等未放开审批的行业设立代表处需执行特别程序:
金融机构:提交资产负债表、章程等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保监会审批
海运企业:由交通运输部核发批准证书
律师事务所:司法部负责资格审查
未建交国家企业:须取得商务部特别批文
代表处人员聘用受多重限制:
中国籍员工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
首席代表任命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文件
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1]
外籍员工可直接任命,但需办理就业许可
根据工商登记证载明事项,代表处需遵守:
禁止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开具发票或签订经营协议
有效期最长3年需办理延期
年报需提交经审计的经费支出报告
例外情形包括依照双边条约可直接经营的特定领域,如部分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专业服务机构。代表处分支机构的设立需重新申请登记,不得直接扩展经营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