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在结构形式上,表现为以大企业为核心、诸多企业为外围、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在联合的纽带上,表现为以经济技术或经营联系为基础、实行资产联合的高级的、深层的、相对稳定的企业联合组织;在联合体内部的管理体制上,表现为企业集团中各成员企业,既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在联合体的规模和经营方式上,表现为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是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多角化经营的企业联合体。
企业集团内部主要采取“金字塔型”和“围绕型”结构。
金字塔型结构又称持股型结构,是标准的产权控制模式;
围绕型结构是若干个“金字塔型”集团重组后的形式,整体呈现群星环月的形状。两种结构均包含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与协作层四个基本层次。[1]
1.公司集团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组织机构
(2)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
(3)有助于政府改善宏观调控
(4)促进科技进步,使科技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2.公司集团的消极作用 公司集团的消极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
(1)产生市场势力,形成市场垄断
(2)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2]
企业集团产生的两大背景:
(1)社会化大生产对企业的有限经营规模提出严峻挑战;
(2)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出挑战。
发达国家企业集团的发展以美国和日本最为典型,代表了东西方企业集团的演变过程。
1.美国企业集团的成长历史
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为横向合并,即同一部门内部企业的联合,卡特尔(Cartel)和辛迪加(Syndicate)是这种横向合并的典型表现形式,是企业集团的雏形。
2.日本企业集团的成长历史
20世纪70年代经济高速成长时期,日本企业通过投资创建、兼并、投资控股与参股以及建立长期协作关系等方式获得很大发展,形成一批新兴的、主要位于工业加工领域的企业集团,被称为“工业系企业集团”或“锥型企业集团”,如丰田、东芝、索尼、三洋等。[1]
非法人经济联合体,即企业集团本身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其成员在法律上仍保持原有的独立法人地位。企业集团的整体权益主要是通过明确的产权关系和集团内部的契约关系来维系;核心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核心企业通过生产、销售、资金和管理上的绝对优势,控制其他成员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的总体目标协调运行;经营规模比较庞大,并不断地扩大经营范围,向多元化、综合化方向发展,许多企业集团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甚至跨国经营;与金融机构密切结合,具有强大的融资功能;特殊的非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需编制以母公司为基础的合并会计报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