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因而,确定重大事项,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
(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
(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
(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人大的决定权,从所作决定内容看,可分为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大政方针性决定;从作出决定的形式看,可分为批准性决定和自主性决定;从决定的时效性看,有即时性决定和长效性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和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作制度的规定,人大行使决定权的程序一般是:(1)决定草案的提出。决定草案由法定的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经法定机构审查后才能列入议程。(2)听取和审议决定草案。(3)表决。(4)通过。(5)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具体内容有:(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9)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1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