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时期,华东地区分属兖州、青州、徐州和扬州等地。

周朝时期,华东分属宋国、齐国、纪国、鲁国、滕国、吴国、楚国、莒国和邾国等地。

秦朝时期,分属九江郡、四川郡、薛郡、东海郡、会稽郡、砀郡、闽中郡等地。

唐朝时期,分属河南道、河东道、淮南道、江南道等地。[1][2]

明朝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在全国设置十五个省级单位,称为“两京十三布政司”。华东地区分属南直隶(今江苏、上海和安徽)、山东、浙江、江西、福建等地。

清朝入关后基本沿袭明朝的行省制度,行政区划大致未变。1645年(顺治二年)改北直隶为直隶省,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废除了南京为国都的地位。1667年(康熙六年),江南省正式分为江苏(含上海)、安徽二省,自此华东地区各省名称与今日大致相同。

1927年3月,国民政府设上海特别市,从江苏省上海县和宝山县析出;同年5月,设南京特别市(首都特别市),从江苏省江宁县析出。1929年7月,设青岛特别市,从山东省划出。自此,华东地区省级行政区划分别为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福建省、南京市、上海市、青岛市。

新中国建立初期,曾设华北区、东北区、西北区、中南区、华东区、西南区六大行政区,为当时一级行政区。其中,华东行政区的辖区相当于如今的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台湾省。行政委员会驻上海市,由饶漱石担任行政委员会主席。江西省当时属中南行政区。[3][4]

1952年,南京直辖市、苏北人民行政公署和苏南人民行政公署合并为江苏省,南京由直辖市降为省辖市,省会南京市。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和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合并为安徽省,省会合肥市。

1954年6月,大行政委员会撤销,地方行政机构统一于省市地县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3][5]

1961年,中央设置华东经济协作区,为全国六大经济协作区之一(非行政区划),包含上海、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和山东等地。1978年后撤销。[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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