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用于临时停车的空间。
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出行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和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价格、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建立项目库。
停车场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七条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
市区空闲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可以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