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组织来看,从来就没有一个国际组织明确提出过发展中国家的概念,并在法律上予以确定。联合国明确认定了50个国家为最不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则通过承诺更多的国际义务,或不寻求某些特殊的待遇而确立自己发达国家的地位。在国际上有一种共识,某个国家一旦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便被认为是经济发达国家,但随着一些取得良好发展绩效的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的加入,使这种共识在实际操作中变得难以把握。世界银行(World Bank)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也没有给发展中国家下过明确的定义。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对发展中国家做出划分,通常的做法是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现改为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或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参数。这种做法虽然简单易行、也比较有效,但单纯的GNP(GNI)或GDP难以全面地反映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方面的状况。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文本中同样也找不到发展中国家的明确概念。《WTO协定》中的发展中国家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型条款,即成员自称为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国内经济和贸易政策时自主享有《WTO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灵活性;另一类则是被动型条款,即一成员认定某些成员为发展中国家,并在其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给予这些成员以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由此我们看到,即使是最富权威的国际组织,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认定或划分,也大多是出于处理国际事务和便利贸易往来需要的技术性规定,而没有在理论上给出明确的概念界定。
综合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美国中央情报局等机构发布的资料来看,当今世界除了以下发达国家剩余的都是发展中国家:
英国、爱尔兰、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德国、奥地利、瑞士、挪威、冰岛、丹麦、瑞典、芬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马耳他、塞浦路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以色列、新加坡
2021年7月2日(日内瓦当地时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第68届贸易和发展理事会会议中通过韩国地位变更案,正式将韩国认定为发达国家。[16]
主要的发展中国家有以下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