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合 资 双 方
第三章 合资公司的成立
第四章 生产和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章 合资双方的责任
第七章 技 术 转 让
第八章 商标的使用及产品的销售
第九章 董 事 会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三章 工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十五章 保险
第十六章 合资公司的期限及正常终止
第十七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章 违 约 责 任
第十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章 适用法律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章 合同文字
第二十三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一,合资人之间需要相互信任
二,合资者该共同努力,必竟公司的发展靠大家。
三,合资经营要学会财务预算及收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