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工读作gù dìng gōng,是“固定职工”的简称,与“临时工”相对。该词特指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前,由企事业单位列入定员编制、长期任用且无明确使用期限的在册职工[1] 。其用工关系基于国家计划调配,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享有终身制岗位保障。
固定工制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成为计划经济时期的主要用工形式。国家通过行政手段统一分配劳动者就业,职工一旦被录用即终身固定于单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流动。企业无权自行招工或辞退职工,形成“能进不能出”的用工机制。
终身任用:职工岗位固定,无规定使用期限,实际形成终身制。
国家统配:劳动者就业由国家统一分配,企业无自主招工权。
待遇固定:工资福利由国家统一规定,与工龄挂钩。
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劳动制度转型。固定工制度因导致劳动力无法流动、企业冗员严重、效率低下等问题,开始逐步被劳动合同制取代[1] 。至1986年,国务院颁布改革劳动制度四项规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原有固定工通过优化劳动组合、全员劳动合同制等过渡措施,最终实现用工制度并轨。
固定工制度曾长期塑造中国城镇就业结构,形成“铁饭碗”的社会认知。在职业歧视链中,固定工群体常被视为较临时工更具社会地位,这一现象在部分社会场景中仍有体现。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化,该制度已成为特定历史阶段的劳动体制样本[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