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资本是利用政治特权、主要通过在商品流通和金融领域的掠夺,进行财产再分配的资本原始积累形式。官僚资本从三种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资本形态中产生出来,并在这三种资本形态中生存、活动和发展。这三种不同的资本形态分别是:官僚私人所有的资本;官僚经营管理的国家资本;官僚支配的其他私人资本(见王亚南:“中国官僚资本之理论的分析”,《中国经济原论》,第381-407页,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所谓官僚资本的 “掠夺性再分配”特征,就是指它通过盗窃国库和权钱交易的种种方式,把已经产生和积累的国家资本和其他私人资本不断再转化为官僚私人所有资本的过程。
19世纪后期清政府洋务派大官僚采取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等形式开办的近代军事企业和民用企业,是中国官僚资本的雏形。以后北洋政府由外债支持建立的一些官办企业也构成官僚资本的一部分。1936年以后,近现代历史文献中使用的官僚资本一词,主要是指中国国民党统治集团中的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四大家族,凭借国家政权的垄断力量,通过发行公债、苛捐杂税、商业投机、通货膨胀等手段巧取豪夺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工商企业。尤其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四大家族利用自己的政治特权和战时经济统制手段大发横财,进而控制了国家经济命脉。到1949年,官僚资本大约占有全国工矿和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的80%,垄断全国钢铁产量的90%,煤产量的33%,发电量的67%,并拥有全国最大的银行和十几个垄断性贸易公司。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中国是大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它的官僚资本除具有垄断资本主义的一般特征外,又具有买办的封建的特征。它的存在和发展,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中国的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因而是一种反动的生产关系,是中国人民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革命对象。另一方面,官僚资本本身又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社会化大生产,它集中了一定的现代化设备和科技力量。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人民政府在全部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接收官僚资本的方针和政策,直接建立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2] 官僚资本数据
1. 私人财产所有制
政府和国家保护私人财产,实行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私人财产所有制。如果没有私人财产所有制度,就没有权力寻租的动机和基础;不存在没有私有制的官僚资本;
2. 政府或者立法机构权力高度集中
政府官僚能够比较容易地通过权利寻租来配置资源;政府或者立法机构能够相对容易的通过法律法规用优于一般条件来支持特定资本的发展;
3. 政治体制与现代公民意识的落后
国家无民主政体来限制政府或立法机构的的权力;社会无新闻舆论自由。或者虽然存在民主政体和新闻自由,但因为经济发展落后,公民意识不成熟,公民缺乏对民主的理解,所以致使分权监督机制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