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期间,本县曾设议会组织,仅为一议政机构。新中国成立后,为恢复国民经济,实现国家经济状况根本好转,中国共产党积极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建国初期朝阳县的权力机构,是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自1950年初至1953年7月,先后召开两次两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4年,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到1966年2月,共召开了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但为了人民代表大会届别的连续性,将1968年4月19日召开的朝阳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庆祝大会视为县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从1979年1月到2007年1月,先后召开了县八届至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并从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朝阳县人民代表大会现由236名代表组成,代表全县56万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朝阳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保证、保护”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2、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公民私有合法财产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各种合法权利。
重大事项决定权
1、审议和批准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讨论、决定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并发布有关决议。
包括:讨论、决定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选举和罢免权
县人大全体会议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大代表;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和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决定罢免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决定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监督权
1、听取和审查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3、改变或撤销县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此外,法律还授予县人大有权通过质询、询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形式,对本级“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