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年0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1] [2]
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
2024年12月21日至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4]
2024年12月2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3日。[5]
2025年3月8日,《202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将围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修改渔业法。
2025年6月16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赵乐际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渔业法修订草案。[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