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经开采或选矿作业形成的物质形态产物,其不再保持原始地质赋存状态的特征构成法律界定标准[2] [6] 。根据2020年云南省新平县实施细则,该定义适用于各类矿产品的经营加工监管[2] 。西藏自治区2004年文件明确矿产品补偿费以销售收入为计费基准[4] ,2024年《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进一步确认矿产品的国家所有权属性[1] [5] 。
采矿权人须取得环保、安全等行政许可后方可作业,建筑用石料矿年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2] 。法律要求采矿回采率需达行业标准,共生矿综合利用率纳入开采许可审核要件[1] [5] 。2025年江西高院判例确立探矿权人可依法销售勘查副产品,但需按比例分配收益。
国家建立三级储备制度包含:
战略储备:国务院统筹矿产品实物储备[5]
产能储备:重点矿山保持最低开采能力[1][3]
应急调度:特殊时期实施矿产品统一调配地方政府需配套建设储备基础设施,执行矿产品储备收储、轮换、动用机制[3][5]。2024年法律新增矿产品应急动用条款,授权省级政府在突发事件中调用储备资源[1]。
采矿活动需同步实施:
土地复垦:闭坑后需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2][5]
生态修复: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2]
污染防治:处理废气、废水、废渣达标排放违法企业将承担修复费用1-3倍的罚款,并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2]。
补偿费计算采用公式:$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自用加工产品按市场价计算,出口产品按离岸价核定[4] 。广西2020年基准率文件规定共生矿种可享30%费率减免,选冶企业按最终产品核算销售收入[6] 。
探矿权承包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
勘查回收的矿产品所有权归属探矿权人
违法合同需追缴矿产品收益167425元判决援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确立矿产品处置规则,成为同类案件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