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员制度是我们党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所确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工作制度。组织员队伍最早建立于1945年。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要将发展党员的工作,委托给一些完全可靠的、在党的建设上有经验的、思想与作风都是纯正的工作人员去主持……这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员。每一个区党委、地委、县委以至区委,都应该有这样一些经过考验与训练的组织员,进行经常工作。”
1951年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作出了在全国县(市)一级设立组织员的决定。但没有坚持下去。1961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决定重新恢复组织员制度,并拨了专门的编制。“文化大革命”中,这一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82年,中央组织部在《发展党员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重申:“为了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各地应把组织员制度恢复起来,挑选一批党性强,适宜做这方面工作的同志担任组织员。”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再次要求各地恢复组织员制度。
实践证明,建立组织员制度,对于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立一支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专门队伍,有利于正确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有利于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有利于严格坚持党员标准,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各种偏差,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同时,有了这样一支队伍,对于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协助组织部门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组织员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协同纪检部门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
(2)抓好党员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基层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搞好组织关系转递和党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抓好党员教育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员还负有指导下级党委组织员工作的责任。
组织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懂得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联系群众。
(4)具有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具体的工作。为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从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到预备党员的继续考察和转正,有许多细致的工作要做。每一个准备吸收入党的发展对象和每一个要转正的预备党员,党委在审批前都要派人进行个别谈话,弄清他们的情况。因此,除了少量的专职组织员以外,聘任一些兼职组织员很有必要。兼职组织员主要从现职党务干部或其他符合条件、热心组织员工作、党性强的党员干部中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