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以及资金的分配统计、管理及监督检查;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四)负责县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县一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五)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审核申报罗平县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工作;承担中心城区街道名称和小区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行政区域界线联检、界桩管理和地名普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勘界档案和地名档案管理、地名数据库和勘界数据库更新工作。
(七)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八)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依法查处违法丧葬行为,负责殡葬服务机构的审核报批。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办法,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核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1]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协调、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组织重要文件、文稿起草。组织协调民政改革、发展重要问题调研。承担民政信息管理、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及发布等工作。统筹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基层民政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综治维稳和信访工作。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统筹协调“放管服”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