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选举制度是由宪法、宪法修正案、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及选举惯例规定和约束的。美国宪法对总统选举制度并无太多的规定,只规定了总统由选举人团间接选举、总统的资格和任期、由国会确定全国划一的总统选举人团选出的时间和方式,至于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总统选举人团的产生方式等事项都由各州议会以立法规定或按传统办理。二百多年来,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已发生了很大变化。[11]
建国初期选举人团制度确立
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北美12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其间最为棘手的问题莫过于讨论总统选举方式。在众多的选举建议中,代表们主要讨论了三种方案,即:国会选举、人民直接选举、选举人团选举。[9]
国会选举方案最初得到了多数代表的赞同,但反对者提出“首席行政长官由立法机构选出,将使行政长官成为立法机构的傀儡。”“如果行政机构依靠立法机构,将使行政长官同时又是法律的制定者。”这与制宪会议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三权分立相悖。国会选举总统的方案曾四次投票通过,但最后在选举的投票权问题(是每人一票还是每州一票)上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这一方案被完全放弃。不过,宪法最后还是保留了该方案的一些因素,即当选举人团不能形成绝对多数时,选举将移至众议院。[10]
人民直接选举方案的第一位提出者是詹姆斯·威尔逊。但当时只有少数代表认为美国的民主已经成熟到可由人民直接选举总统的程度。这一方案在制宪会议表决两次,最后以失败告终。虽然直接选举的方案被否决,但在争论过程中,人民直接选举的支持者瓦解了起初大多数人对国会选举总统的一致意见,从而为妥协方案,即选举人团制度的通过奠定了基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