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舆论,即公众对特定话题所表达的多数意见之集合,是一种社会评价和社会心理的集中体现。所谓监督,《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即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
“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来表达意见,基于社会公众趋于一致的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总和而形成舆论,从而对社会上出现的现象予以批评或褒扬,揭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活动。
舆论监督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仍然具有道德等方面的强制力。当分散的、个别的议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经过传播而集合成社会舆论时,便代表着多数人的意志,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对社会生产、生活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舆论监督所包含的是基于公民监督权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权利。“舆论监督”准确的说是一种社会活动,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舆论监督权”,其并非法律概念,也非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权利,它只是公民的法定“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形式。[2]
舆论监督的功能大致为:
①监视社会环境功能;②社会调整功能;③社会控制功能;④社会制衡功能。
所谓舆论监督,实质上就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各种舆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所进行监督,也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主要有以下特点:[1]
1、人民性。舆论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是否有权利充分反映自己的意见,是否有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不同看法。进而言之,就是表明人民是否充分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也是民主政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是舆论监督的代言人;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要责无旁贷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发挥人民群众代言人的作用;舆论监督要依靠人民群众,吸引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等等。监督权是人民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人民实行监督权,除了委托其选举的代表进行间接监督之外,还可以直接进行监督,直接监督的渠道主要有二:一是向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检举、揭发、建议;另一渠道就是通过传播媒体形成舆论,实施舆论监督。
2、开放性。其他监督形式总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与其他监督形式不同,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就是公开性和开放性,也是其力量所在。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的舆论监督使得每个舆论监督者地位平等,意见自由,相互之间的意见和建议相互交融。因此,舆论监督是在占有大量信息和不同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人们乐于进行这种监督,积极参与其中。同时,舆论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是开放性的,不是某一小部分人掌握的秘密内容,因此,舆论监督有较多的可分析、可评论的空间。当然,舆论监督的评判功能发挥的好坏,取决于民众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和政府的正确引导,但无论如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舆论监督的评判功能将越来越发挥其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