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领导制”指由多人组成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及其集体领导机制——由“领导集体”掌握国家权力,对党和国家的事务进行“集体领导”。这一制度发源于毛泽东,重建于邓小平,成形于江泽民,完善于胡锦涛。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国创新并实践了民主集中制,这种民主集中制又形成中国特色的“集体领导制”,非常适合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文化背景,极其适宜于中国的发展阶段和社会条件,十分适应于来自国内外各方面的考验和挑战,也特别有利于中国创造发展奇迹、治理奇迹。
在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从来就没有绝对“最好”、“最佳”或“最优”的制度或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或模式;在现实世界中,只有“最适合”、“最适应”的制度和模式,也是不断调整、不断适应、不断变化的制度和模式。
中国共产党的集体领导,源于战争时期,特别是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之后,中国共产党的事业遭遇重大挫折。1928年,中共在莫斯科召开六大,选举出首届正式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5人组成。 七届中央书记处书记
到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党章明确规定,中央书记处是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由5大书记负责(编者注:七大选举了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为中央书记处书记),后来毛泽东参加重庆谈判,临时增补陈云、彭真为候补书记,但他们二人没有投票权。此时形成的“5+2”7书记(常委)制度,一直保持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
集体领导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建国以后。毛泽东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提出了自己的执政创意,建议中央政治局常委由主席、副主席和总书记组成。毛泽东的集体领导制度安排还提出了梯队设置,安排少壮派的邓小平、陈云进政治局常委,当时他们两人分别是52岁和51岁,此后又补选了更年轻的林彪为常委。
到1958年八届五中全会后,由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和林彪等7人组成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形成了中国最早的“集体领导制”。7常委代表5大机构: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中央军委。
从1958年到1976年,集体领导体制遭到严重破坏,中国社会先后经历了大跃进、文革等运动。这一时期,毛泽东违反了由他创建的集体领导制度,特别是党章所规定的党的会议制度,如五年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每年两次中央全会制度等,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毛泽东也很少参加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
从1977年到1991年,是集体领导制的恢复重建期。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恢复了1956年党的八大制定的集体领导体制,形成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 集体领导制重建时期的特点,在1982年十二大上做出的制度安排中得以体现。首先,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了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设主席,同时规定总书记是政治局常委会成员之一,负责召集政治局常委会与政治局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 另一个特点,就是由6人常委会代表五大机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纪委和中央顾问委员会,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集体领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