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心主义是哲学的两大基本派别之一,是同唯物主义相对立的思想体系。唯心主义认为意识第一性,物质第二性,意识是世界的本原,先有意识,后有物质,意识决定物质。
唯心主义有两种基本形式: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
主观唯心主义把主观精神作为唯一真实的存在和世界的本原,客观事物以至整个物质世界都是这种主观精神的产物。其荒谬之处在于它必然导致“唯我论”。客观唯心主义把某种脱离任何个人的精神变为独立的存在,并把它作为世界的本原(例如理、理念、宇宙精神、绝对观念等),其荒谬之处在于以哲学化的方式承认“宗教创世说”。[4]
对praktisch-idealistisch的翻译和诠释中可知,唯心主义并不是哲学领域里独有的现象。那么,这个“实践的唯心主义”是如何定义的以及它与哲学唯心主义的关系又是怎样的,马克思(Marx)在《费尔巴哈》中的另一段话为此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线索:
对现存经济界限的这种唯心主义的表达(idealistische Ausdruck),不仅仅是纯粹理论上的,而且也存在于实践的意识(praktische Bewußtsein)当中;就是说,使自己获得独立并同现存的生产方式对立的意识,不仅构成宗教和哲学,而且也构成国家。
这里,人们的社会意识被分成两大类:实践的意识和理论的知识。公共权力或国家被归之于实践的意识。这个分类对于扩展唯心主义这一概念至关重要。既然公共权力的一般本质是意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它就可能变成唯心主义化的权力——国家。唯心主义的概念只有对于意识这种第二性的事物才是有意义的。
根据这段话所蕴含的广义唯心主义的定义,与哲学唯心主义定义中的“存在”(自然界)相当的角色是“经济界限”(社会化的自然),也可称之为“社会存在”;而与“思维”(精神)相当的是“意识”,包括理论的意识(如哲学)和实践的意识(如社会权力)。可以看出,这个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关系,与狭义的唯心主义定义中思维对自然存在的关系在结构上相似,即广义的关系是对狭义的关系的扩展。因此,可以用这个扩展了的思维对存在的关系来定义不同形式的唯心主义。不难设想,在这个广义的关系中,如果意识的任何一个分支脱离了客观存在,即实现了“内心独立”,把自己设想为第一性的东西,便构成了意识对存在的“唯心主义表达”:或者是理论上的唯心主义,如哲学;或者是实践上的唯心主义,如国家。前者是在狭义的定义中已经熟悉的,而后者正是广义的定义所要规定的。
总之,实践的唯心主义就是“主张”实践的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那种唯心主义。这个自以为能够决定社会存在的“实践的意识”即国家。由于这个概念对人们来说还比较陌生,因此,在对它的理解上还有一些难点有待澄清。例如,实践的唯心主义究竟是如何“主张”社会权力为第一性的呢;是否由当权者在群众集会上大声宣布:“公共权力决定社会生活”,这个权力便唯心主义化了呢。果真如此,政治唯心主义同哲学唯心主义就没有任何区别了。若要弄清楚二者的区别(以及联系),又涉及到被唯心主义的抽象定义所掩盖着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这一重要的问题。 唯心主义者贝克莱和笛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