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族隔离的历史
美国的种族隔离问题是从1781年开国之初就存在的重大具争议性议题,对于旧英国殖民时期所带来的黑人,新的国家究竟要在他们的奴隶地位问题上采何种态度,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1808年国会虽通过法案禁止从海外输入奴隶,但仍然容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蓄奴。而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以工业为主的北方各州对于人力的需求增加,因此和以农业为主、人力需求仍多的南方各蓄奴州在奴隶问题上的冲突越来越大。
1820年密苏里协议在国会通过,允许密苏里州与缅因州各以蓄奴州及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联邦,使得自由州与蓄奴州的数量相等,在参议院力量达成平衡,但该协议禁止纬度36°30'以北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蓄奴,也就是说位于密苏里州外的其他路易斯安那购地地区的西部准州(尚未正式具有联邦一州身份的州)未来若加入联邦时将不能制订允许奴隶制度的州法。这个协议短暂解决了当时有关蓄奴的纷争,但是随后最高法院在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判决此协议案违反宪法,理由是因为该协议因为禁止了美国公民的可自由蓄奴的权利,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黑人——不论是否已获得自由——永远无法成为美国公民,他们的地位只能相当于白人的财产。本判决原本用意在于要一劳永逸的解决国内关于奴隶的争论,但判决内容同时也动摇了当时美国的政治平衡,因为“禁止蓄奴的法律违宪”意味着将来美国拓展领土的同时可能伴随而来更多的蓄奴州,因此本判决因此相反地未解决争论,反而更激起了自由州人民与反奴人士的情绪,双方对抗越来越激烈,因此本判决反而成为了南北战争的导火线之一。
随着1861年亚伯拉罕·林肯就职美国总统后,南方各州开始担心传统的产业以及奴隶市场遭到冲击,南北战争于是爆发。美国尽管在经历了四年战火后的重建期的国会中,新增了宪法第13,14,15条修正案以废止奴隶制度并赋予黑人选举权,黑人的地位从此被解放,拥有了公民的身份,然而在重建期结束后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做成判决之前的期间,南方各州一直被南方白人掌控。这些南方白人在不能蓄奴的情况下,转而通过了许多对黑人不利的法律,如祖父条款及吉姆·克劳法等。祖父条款对投票者进行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或纳税与否的审查,限制只有“条件”较好的选民有投票权,然而因为黑人实际上拥有的社会资源往往较差,祖父条款形同剥夺了黑人的投票权,即使仍有部分黑人通过审查而拥有投票权,人数也相当的少而微不足道,且有投票权的黑人要投票时又往往会面对来自白人的私人暴力威胁,因此黑人在政治上无法与白人相抗衡;吉姆·克劳法设立层出不穷的种族隔离措施,规定各种公共设施如旅馆、学校、厕所、公共汽车、火车、飞机、餐厅、运动设施、俱乐部、医院等都要根据种族的不同而隔离使用。在种族隔离制度下黑人往往受到歧视,只能使用次等设施,缺乏社会资源,却又不能透过选举权改变不平等的现状。美国因此之故(特别是南方)在这九十年间一直是一个严守种族隔离政策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