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倡导的三民主义的组成部分,居核心地位。它包含国体与政体的内容。 伟大的民主革命者孙中山先生
民权主义的思想发展,经历了酝酿、初步表述与形成的过程。孙中山在青少年时代,就学于中国内地、檀香山与香港,痛感国家积贫积弱,自清光绪十一年(1885)中法战后,“始有志于革命”。清光绪二十年春,他上书李鸿章,主张“仿行西法之筹自强”;上书失败后,提出“改良祖国”不能用“和平手段”,须“易以强迫”。同年十一月,在檀香山创立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小团体兴中会,提出“创立合众政府”,随后即策划光绪二十一年广州重阳起义。起义失败后,他流亡海外,大量吸取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学说,加以“规抚”,形成自己的民权观,表示其于政治“执共和主义”。光绪二十六年以后,他的民权主义思想迅速形成,与中国革命知识分子群体的民权宣传互相补充。光绪三十年,提出建立“中华民国”的概念。次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决定“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同年十月在《<民报>发刊词》中揭橥“三大主义”旗帜,将“创立民国”正式概括为“民权主义”[1] 。
孙中山创建民权主义理论,继承了儒家“天下为公”思想,发扬历代农民运动反封建暴政的精神;吸纳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口号与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政治制度,坚持“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孙中山将中外古今的“民本”诉求熔于一炉,形成中国旧民主革命时期最为完整、先进的民权理论。
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擘划了民主政治的建政原则,即:(1)实施民主建政过程的“革命程序论”;(2)推行“共和政治”、“代议政体”的“政党政治论”;(3)实现民主建政的民众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区分论”;(4)实施民主建政方案的“地方自治论”;(5)建设理想政府结构蓝图“五权宪法论”。为实现“全民政治”即“直接民权”主张,他提出建设“民权政治的机器”的理论,还撰述实施“民权初步”的集会手续及方法的《会议通则》。
中华民国诞生后,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临时约法》。孙中山认为民族、民权两主义已实现,应致力于民生主义的实施。但是,事实证明,这一认识是不正确、不现实的。他不得不从事反袁、护法战争,以铲除军阀、官僚、政客这三种“陈土”。孙中山晚年与时俱进,批判西方资产阶级的“共和政治”与“代议政体”,认为“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提出建立“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以“适合于现在中国革命之需要”的“最新式的共和国”。重新解释的民权主义较为激进,强调通过以军事行动为主的“国民革命”去实现“全民政治”。他在民国13年(1924)所作的民权主义六次演讲,乃是对民权主义在新阶段的最终阐释,为以《建国大纲》为中心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做出理论构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