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指未设立遗嘱时,依《民法典》规定直接获得继承资格的主体,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其中子女涵盖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6] [8]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含养父母及继父母)[5][7]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4][9]
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无继承资格[1][6]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增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8][9]
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2][7]
以下情形可突破均等原则:(1)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者予以照顾[1][8](2)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者可多分[3][8](3)有扶养能力但未尽义务者应少分或不分[8]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时,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先亡,则由其子女代位继承[1] [6] 。此规定扩大遗产在家族内部的流转范围[8] 。
丧失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遗嘱情节严重[3][7]
恢复条件: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获得被继承人宽恕[2][7]
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人工授精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外嫁女继承权不受户籍或婚姻状况影响[3] 。遗产分割时需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