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指导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相关问题。

(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 按职责分工指导或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建筑活动监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城市建筑工地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筑、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监督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对全区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拟订城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白蚁防治等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推进城市化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相关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区城乡环卫、园林绿化、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指导全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拟订建筑市场制度和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中介服务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工程创建工作。

(九)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减排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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