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规定性是指:事物受到所有可能的约束或制约而具有一定或明确的规律性和确定性。例如:逻辑的规定性(偶然性、必然性和或然性),时间的先后与同时的规定性,受来自事物的内部或外部的约束而产生的规定性等等。总之,只要不是完全不能确定的事物就是有规定性的事物,或者说事物从最根本的属性上区分有两种:有规定性的与无规定性的。

以上为本体论哲学的定义。

另外还有如下观点,其含义有如下几种相近的解释。

指事物自身的限定。它是决定此事物之所以为此事物以及同他事物相区别的特性。例如,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本质的规定性。它既规定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也规定了人与动物的区别。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具体的,都有自己的规定性。事物的规定性基本有两种,即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前者决定事物的性质,后者决定事物的数量界限。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是事物规定性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任何事物都是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具体统一。把握其统一性,揭示事物的性质和数量及其内在联系,既可以区别不同质的事物,又可以区别同质而不同量的事物,还可以区别同一事物的不同发展阶段,以便于恰当的对待和处理[2] 。

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性。分为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质的规定性就是事物在性质上的特性,量的规定性就是事物在数量上的特性。一切事物都是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具体的统一。一定质的规定性要求具有一定的数量界线,一定的量的等级。同样,一定量的规定性、一定量的等级也要求一定质的规定性。世界上没有无质的量,也没有无量的质。质和量两种规定性是统一的。认识这个统一非常重要,既可以正确识别不同质的事物,又可以认识同质而不同量的事物,也可以识别同一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为采取正确的方法,制定正确的对策提供了客观依据[3] 。

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特性。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两种最基本的规定性: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质的规定性就是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以及它区别于他事物的特点。量的规定性就是事物在数量上的特点,即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数量、大小等等。任何事物都是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统一。把握这个统一,既可以区别不同质的事物 又可以区别同质而不同量的事物,还可以区别同一事物的不同发展阶段。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之一。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表现在任何事物都和它周围的事物处于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之中。每一事物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也处于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之中,从而自成体系,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不论在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没有系统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所谓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结合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这个整体是由事物内部互相联系的各个部分构成的。系统还具有从属的性质,一个系统总是包含在一个更大的系统之中,成为一个大系统的组成部分。这就是系统的层次性。整体和局部,系统和要素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整体、系统在更大的范围内可能变成局部或要素,而局部、要素在特定的范围内它又可能是整体或系统。系统的学说告诉我们,对事物要认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片面性。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好部分和全局的关系,有效地利用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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