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的代议制与直接民主相比优势性较小,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局限。今日西方的代议制是结合了古罗马的法治而成的“自由民主制”。代议制下的政府是责任政府。同时,在自由民主制下,民选代表占据的议会并不拥有至上权力,基本法才拥有至上权力。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一个更高级的基本法,即宪法,从而保障个人自由不被“多数”或“少数”人的即时意愿侵犯。而基本法并不依赖全民公决或“民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德国基本法》和《日本宪法》都不是民主产生的;英国干脆就没有成文宪法,宪法精神体现在以往的判例中,几乎没有被人民代表变更的机会。
比起纯粹的民主,自由民主制少了些民主,却多了一些法治,以保障个人的自由。
当自由民主制确立了主流地位时,全民公决就成了“妾身未分明”的尴尬事情。极力标榜民主的国家是不采用这种最民主的手段的。美国联邦政府从不采用全民公决。比如说美国打越南战争并不是美国人民的责任,为之负责的是美国的总统和国会,因此美国的总统和国会议员们不能以“民之所欲”或“民意代表”的名义为自己推卸责任。
荷兰、印度、日本、以色列等国也从未举行过全民公决。英、德、法、西等欧洲大国,基本上不采用全民公决。若全民公决,德国倡导的欧元一定会被本土的马克支持者击败,使德国社会分裂。世界上频繁举行全民公决的,只有瑞士一个国家,但瑞士的全民公决也不是简单的“人民多数决”,而受其联邦制的严格约束。
代议制最早产生于古希腊的城邦共和制国家。(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希腊地区出现了以城市为中心的诸多奴隶制小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统治方式,国家设立执政官、贵族会议和公民大会等机构,在人类历史上初步形成了民主政治形式,这就是代议制的民主政治雏形。但准确的说,古希腊的城邦共和制国家都是直议制国家,因为所有公民都可直接参政,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可以直接进入公民大会。当然,在这种代议制政治中,广大的奴隶阶级并没有任何民主权力,这就是奴隶制度下代议制的局限性。 代议制度比较研究
13世纪英国出现著名的"大会议"和"模范会议"的代议制形式,中世纪一些欧洲封建城市共和国相继采取的代议制的内容和形式,如法国的"三级会议",德国的"帝国议会",但是这些代议制形式多于内容,本质上还是封建专制,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代议制度,或者说,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代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