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工商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工商税
(1)“道道征税、重复征税”。这种税制,造成同一商品的税收负担的不平,不利于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生产的扩大。
(2)流转税的税种过于单一。
(3)批发环节不课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税制,不利于外企在相同条件下的竞争。
因此,从1979年起,开展了各种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到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工商税划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三种税,盐税仍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根据《易·系辞下传》中说:“神农氏作,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史记·五帝本纪》上说:舜在继尧任氏族联盟领袖以前,曾经“耕历山,渔雷泽,陶河宾,作什器于寿丘,就时于负夏”,即不仅务过农,捕过鱼,还从事过陶器、什器等手工业和经营过商业。这表明我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有手工业和商业出现了。及至夏、商两代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由于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多系官营,并不征税。而对一部分邑市的私人坐商,则只向其所住官家邸舍收取租金,也不税其所卖货物;对过往关卡的私人行商,只检查其有无违反禁令,并不税其携带的货物。后来,到了周朝,朝着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私人经营者日渐增多。相应地,已有必要由政府一方面对私人工商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种种限制,如规定:“有圭璧金璋不鬻(卖)于市,命服命车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牺牲不鬻于市,戎器不鬻于市……”等等;另一方面,开始实行对私人工商业课取税金。至于对官营工商业,则继续不予征税。由此可见,我国在夏、商两代统治的1000年左右时间里,虽有工商业,但是并不征税。只是到了周朝,才出现了早期的工商税。从那时以来,已经有3000年左右的历史了。 工商税
周朝工商税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对商旅课征的关市之赋;对矿、林、漆等土特产品课征的山泽之赋;对出售剩余物品等杂项收入课征的币余之赋。它们都由专设的机关分别负责征收。如市税的征收机关称作“廛人”,负责课征“絘布”、“总布”等税。其中,“絘布”是直接对商人课征的一种商铺税;“总布”则是对守斗斛铨衡者课征的一种居间牙税,为我国牙税的肇端。关税的征收机关称作“司关”,它的职责是:掌管国家的“货节”(属于进出口证的性质);检查进出关口的货物,按章征税;如发现逃税,除没收货物以外,还要处罚;遇有凶年,可免予征税。据史书所载,周朝的关税,曾推行于齐、晋、宋等一部分诸侯国家。至于山泽之赋,它的征收机关则有“角人”、“羽人”等,分别负责对齿角、羽翮等产品进行征课,税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