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民群众武装力量的建设。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都在县、区建立人民群众武装的领导机构。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普遍建立军事部或赤卫队委员会。1928年7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定,各地党委设立军事委员会。同年10月,在县党委设立军事科。1929年5月,区苏维埃建立赤卫队委员会,领导全区赤卫队工作。1932年,革命根据地县、区赤卫队委员会以及相应的机构普遍改为军事部(赤卫队部),负责本地区赤卫队、少年先锋队和部分主力红军的军事行动指挥。
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分别建立自卫队总指挥部、人民武装委员会、武装科或武装部。1942年,晋察冀根据地北岳区首先将这类机构统称为人民武装部。主要任务是领导和指挥游击队,发动群众,开展游击战争,并负责动员工作。
解放战争时期,有的军区在县设立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动员群众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和维护治安,保卫胜利果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统一领导和管理民兵工作,并为实行义务兵役制打好基础,自1950年6月起,从中央军委至地方区政府一级,曾设立人民武装部。后几经易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武装部分别改称动员部、处、科。1954年6月,县人民武装部改称兵役局。1958年4月,撤销兵役局,恢复人民武装部。1961年起,在人民公社、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等也设立人民武装部,属地方建制,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1986年,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大多改归地方建制,其性质和任务不变,工作人员改为地方干部,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将地方建制的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
人民武装部在革命战争时期,领导和组织人民群众参加游击战,为配合和支援主力部队作战,巩固和扩大革命根据地,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搞好民兵、预备役建设,做好兵役工作,密切军队与地方关系,增强军民团结,完成战备、治安任务等,作出了重大贡献。[1]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政治教育,组织民兵完成战备和治安执勤任务;负责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伍军人安置、预备役军官和士兵登记、烈军属优抚工作;组织和领导人民防空;拟制动员计划,做好动员准备工作;组织民兵抢险救灾,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战时负责实施兵员动员,组织民兵参军参战,保卫后方,组织支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