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将私人关系定义为平等主体间基于人身、财产等形成的社会关系,涵盖婚姻家庭、交易契约等领域[7] [8] 。法律通过人格权终身享有制度(自然人出生即享有人格权)和私法自治原则(如自愿缔结契约)保护私人领域自主性[1] [8] 。隐私权保护案例显示,民法典倾向于将私人利益直接作为保护目的,而非仅服务于公共利益[7] [8] 。
根据2024年心理知识竞赛资料,私人关系区别于工作或任务导向型关系,其核心在于无功利性的情感联结,典型表现为大学校园中的密友或恋人关系[5] 。该分类呼应了中国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理论——以个人为中心向外辐射的亲疏网络,具有动态调整特性[6] 。
在黔中鱼陇寨布依族的“伴礼”习俗(2023年田野调查)中,女性通过固定份额的礼物交换(如大米、现金),以姻亲家庭为中介构建村际“泛亲属”网络,形成集体互助的社会关系体系[3] 。而中国古代艺徒制(2010年研究)通过师徒间“言传身教”“视如父子”的私人纽带维系技术传承,但也因封闭性导致技术传播受限[2] 。
2022年马克思主义研究指出,马克思将私人关系视为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强调其产生于“许多个人共同活动”的本质。萨特则批评该概念忽视具体人际互动,提出以“人类关系”替代。学界通过对比分析,认为马克思的理论已涵盖私人关系等现实人际关系,反驳了萨特的质疑[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