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和塞尔文在1967年提出所得税率差异理论即税差理论,主张如果股利的税率比资本利得税率高,投资者会提高股利收益率股票要求较高的必要报酬率。因此,为了使资金成本降到最低,并使公司的价值最大,应当采取低股利政策。后来的一些研究说明股票的预期必要报酬率会随股票收益率增加而有正的线性关系,表明存在税收效应。
该理论认为资本利得所得税与现金所得税之间是存在差异的,理性的投资者更倾向于通过推迟获得资本收益而延迟缴纳所得税。该理论认为,股票的价格与股利支付比例成反比,权益资本费用与股利支付比例成正比。企业支付较低的股利,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有利的。
Farrar&Selwyn(1967)通过最大化个人税后收入的局部均衡分析,得出了上述类似结论,这表明在股利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税率的经济中,不管税前收益,以及个人或公司的债务额大小怎样,税后资本利得必大于税后股利所得,因此股东偏好资本利得甚于股利所得。
布伦南(Brennan)通过创立一个股票评估模型,将Farrar和Selwyn的模型扩展到了一般均衡情况,使得模型更有说服力。通过最大化投资者的预期财富效用,他认为“在给定的风险水平下,由股利所得税高于资本利得税,股票潜在的股利收益率越高,投资者要求的证券收益率越高”。而且结论也差不多,股利较高的股票比股利较低的股票有更高的税前收益,公司最好的股利政策就是根本不发放股利。
相反地,Black&Scholes(1974)及Fama(1974)的实证结果却表明,高收益率证券的期望收益率并不显著不同于低收益率证券的收益率,从单个公司的角度而言,这些经验检验更倾向于支持M&M股利无关论。尽管如此,Miller(1977)发现当普通收入税与资本利得税之间的税率差异下降时,总的均衡股利供给量可能上升.更近的研究中,Keim(1985)认为股利收益率和风险调整收益率之间存在U形关系,即除了较小的股利支付股票外,股利收益率与风险调整收益率之间存在正的关系。Christie(1994)发现零收益率股票比支付股利的股票有显著低的收益率。Naranjo,Nimal—endran&Ryngaert(1998)也发现了显著的收益率效应,但认为并不能完全由税收效应来解释。另外,Hess(1982)通过研究除息(权)日平均股价下降幅度与股利大小的关系,Lakonishok&Vermaelen(1986)通过研究除息日附近的交易量,均显著支持税收效应假说。
以上模型说明,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时,公司不应支付现金股利。说明在存在税收因素的情况下,公司及投资者看来,支付现金股利就不再是最优的股利分配政策。由此可见,在存在差别税赋的前提下,公司选择不同的股利支付方式,不仅会对公司的市场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且也会使公司(及个人)的税收负担出现差异。即使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由于资本利得只有在实现之时才缴纳资本增值税,因此,相对于现金股利保税而言,其仍然具有延迟纳税的好处。